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0,訴,158,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郭 千 黛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 文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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