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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進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謝秋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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