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0,重訴,68,2001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十八號
被 告 乙○○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捌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元玖佰陸拾貳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肆仟肆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肆拾叁萬叁仟貳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秋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范鳳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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