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1,訴,1054,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卯○○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永城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子○○
被 告 丑○○
被 告 己○○
兼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寅○○
被 告 癸○○○○○
被 告 壬○○
被 告 巳○○○○○
被 告 辰○○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倩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B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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