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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柏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零柒佰壹拾捌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參拾柒元,故上訴人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參拾柒元。
二、上訴狀繕本一件(如已自行將上訴狀繕本寄送被上訴人,請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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