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2,簡上,83,200402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被上 訴 人 中華民國
管 理 者 社頭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