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2,訴,161,200402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己○○
被 告 庚○○
李樟根
甲○○
戊○○
丙○○
辛○○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准對被告李樟根就本件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B 法 官 黃倩玲
~B 法 官 周莉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 法院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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