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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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