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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品文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參萬柒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品文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乙○○、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先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約定利率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分期按月付息,如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款項,詎被告未依約繳息,經催告置之不理,目前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被告應連帶負清償之責,爰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貸款契約書三件、交易明細查詢表三件、撥款協議書暨約定書三件(以上均影本)、戶籍謄本二件、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品文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乙○○、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先後向原告借款五百萬元,約定利率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分期按月付息,如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款項,詎被告未依約繳息,經催告置之不理,目前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交易明細查詢表、撥款協議書暨約定書等為證,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借貸關係及連帶債務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二百五十三萬七千三百一十六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附表: (金額:新台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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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暨違約金計算表 │
├──┬──────┬───┬──────┬──────────────┤
│編號│債權金額 │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之計算 │
├──┼──────┼───┼──────┼──────────────┤
│ │ │ │92年07月03日│自92年08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1 │ 336,293元 │12.5%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
│ │ │ │ │率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92年07月03日│自92年08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 784,591元 │12.5%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
│ │ │ │ │率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92年06月27日│自92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416,432元 │12.5%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
│ │ │ │ │率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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