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六八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張燕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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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六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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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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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七八─NX─0000000│ │壹 │柒拾 │ │
│ │ │─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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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七九─NX─0000000│ │壹 │壹佰零柒│ │
│ │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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