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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七號
上 訴 人 東元捲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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