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4,建,14,200609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被 上訴 人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84,33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4,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