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5,家訴,59,2007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民自費安
養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76,976元,應徵收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16,020元。
惟上訴人未繳前開上訴裁判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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