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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康弼周
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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