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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青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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