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5,訴,465,2006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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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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