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5,訴,588,2006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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