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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未達就審期間,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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