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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上逸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伍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按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
㈠、被告上逸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4月23日邀同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借款初次撥付日起至98年4月22 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分60期將借款本金還清。
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3.475計算,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
嗣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整上開牌告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加碼計算;
惟加碼後之利率若超過年息百分之5時,則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
㈡、被告上逸實業有限公司復於94年2月15日邀同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100,000元,借款期間自借款初次撥付日起至109年2月14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按原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95計算,按月計付。
嗣後原告調整上開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
㈢、又,被告上逸實業有限公司於94年2月15日再邀同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金滿意綜合型貸款契約」,約定貸款額度為500,000元,由被告於往來帳戶中,依原存款約定之取款方式,一次、分次予以動支,並得於約定期限內循環使用本額度。
本貸款動支期限自94年2月15日起至95年2月14日止,動支期限內得隨時存入款項清償部份或全部。
上開動支期限屆滿時,如被告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且保證人於屆期前未以書面通知原告不再繼續保證,經原告審核同意者,動支期限繼續有效1年,原契約未還之金額,即視為依新約所動用之借款,其後亦同,惟續約後最終期限至97年2月14日止。
本契約動支期限依前項約定屆至之翌日,被告應將本息一次如數清償。
利息按每日動支最高餘額,依原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07計算,嗣後原告調整上開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計息,利息每月20日結算一次滾入本金,如本息核計超過原告所核定之貸款額度時,應立即將超過之數額償還。
㈣、另約定被告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或第3筆貸款本息核計超過原告所核定之貸款額度而不立即償還超過數額時,除仍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金金額照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上項標準加倍計付。
並約定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或拒絕承兌、付款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惟上開第1筆借款自95年5月23日起即未依約定償還本息,前項借款當已屆清償期,目前尚欠本金核計5,125,0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基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及利息、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及保證書各二份、金滿意綜合型貸款契約及約定書各乙份、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二份、對帳單查詢表乙份、放款帳卡明細查詢表二份以上皆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等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兩造所簽定之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等返還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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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金金額 │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
│號│(新台幣)│ │ │ │
├─┼─────┼───────┼───┼──────┤
│1 │ 1,750,000│ 95年5月23日起│ 5% │95年6月24日 │
│ │ │ 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2 │ 2,874,304│ 95年6月15日起│ 3.03%│95年7月16日 │
│ │ │ 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3 │ 500,757│ 95年7月21日起│ 4.15%│95年8月22日 │
│ │ │ 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金金額照上 │
│開約定利率百分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 │
│上項準加倍計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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