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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7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志銘律師
複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名譽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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