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5,重訴,63,200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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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甲○○
弄87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複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請求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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