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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大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彰化縣線西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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