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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7號
上訴人 告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05月0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340,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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