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6,訴,241,2008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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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夏卡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丙○○
甲○○
乙○○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017,80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80,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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