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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木樹之除戶資料,及其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二、補正訴之聲明及當事人。說明:原告於起訴狀載明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陳木樹業已死亡,然未提出除戶資料,又原共有人陳木樹如業已死亡,則其當事人及訴之聲明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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