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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
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上訴利益760,2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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