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6,重訴,14,2007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致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
被 告 日特企業開發有裉公司
原 法 定 乙○○ 生前住同上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