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司促,8083,200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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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083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原名:林鳳琴)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甲○○(原名:林鳳琴)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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