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1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複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乙○
131
債 務 人 丙○○
13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陸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8108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726,581元 │97年2月23日 │3.433% │97年3月24日 │
├──┼────────────┼───────────┼───────────┼───────────┤
│002 │1,416,263元 │96年11月23日 │2.63% │96年12月24日 │
├──┼────────────┼───────────┼───────────┼───────────┤
│003 │1,083,248元 │96年11月23日 │3.48% │96年12月24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