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司促,8157,200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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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157號
債 權 人 甲○○
0樓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其利息起算日係從「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算?並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件。

三、請提出郵寄給債務人乙○○之律師函回執聯影本乙份,或其他可供證明債務人已收到該律師函之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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