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司促,7756,200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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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756號
債 權 人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甲○○委託債權人進行徵信調查權益報告等各項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甲○○知悉徵信報告資料後是否有實際請求退還新臺幣2,534,214元之溢繳稅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三、依卷附之徵信契約書第七條規定,債權人負有程序輔導之義務,請具狀釋明債權人在債務人收受徵信報告後10日內是否有對債務人進行程序輔導之義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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