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司促,8020,200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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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020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上列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債權讓與證明書及交易明細表所載,聲請人受讓之債權金額新臺幣254,808元係包含信用卡帳款本金、利息、手續費及違約金等款項,惟按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規定,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並未包含上開費用,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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