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司促,8071,2008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證明文件(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二、依聲請狀所載,「債權人即言明債務人等每居住一個月應補償債務人新臺幣叁萬元」,請具狀釋明二者間之法律關係,及相關資料(如約定契約書、租賃契約書... 等),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