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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072號
債 權 人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之出貨單上僅記載「新煌」字樣,無以看出與相對人乙○○有關,請具狀釋明之。
二、「新煌」若為公司,請提出該公司登記資料,並釋明該貸款請求之相對人係對個人或公司,若為公司請於聲請狀內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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