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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12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乙○○、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丙○○利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2月5日以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155萬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於領取放款時訂立約定書、借據等為據。
(二)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2月5日以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220萬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於領取放款時訂立約定書、借據等為據。
(三)以上二筆放款均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4年2月5日起至民國100年2月5日止,利率依本行基準利率加計0.81%(即5.40%)機動計收,嗣後本行基準利率調整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本行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應按月繳付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四)詎債務人等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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