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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45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鹿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一八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一八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一八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一八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丙○○、丁○○、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零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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