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60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捌佰伍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陳林桂枝於民國95年10月25日以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辦理額度放款新台幣29,000,000元整,並訂立授信額度契約書等為據,約定額度內以動用額度申請書可隨時辦理貸放,其借款期限自民國95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96年10月30日止,借款利息按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0.68%合計為年利率2.84%機動計息(帳號00-000000、00-000000)。
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96年10月30日放款到期後未依約全數償還,依授信額度契約書(一般約定條款)第6條相關約定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8604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28,000,000元 │96年12月30日 │3.42% │97年1月31日 │
├──┼────────────┼───────────┼───────────┼───────────┤
│002 │510,000元 │96年12月26日 │3.42% │97年1月27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