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重訴,54,200910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甲○○
69之
被 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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