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5516,2009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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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51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一
上列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請求計息之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大於債務人借款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請具狀釋明其利息滾入原本之請求依據為何,若無依據,請具狀更正計息金額,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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