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589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債務人姓名與所附本票影本之發票人不符,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莊鎂涵」?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