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5611,2009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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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611號
債 務 人 甲○○
8號
債務人甲○○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本件書狀未有債務人簽名或蓋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依台端於民國98年10月22日所提出之文件內容所示,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甲○○是否就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等內容有異議之處,蓋本院無法認定該文件即為債務人就本支付命令異議之聲明。

故若,債務人甲○○欲意就本件支付命令之內容提出異議者,請於收到本文後五日內,另為提出異議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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