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5644,2009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64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和美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和美鎮農會因與債務人乙○○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和美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被繼承人葉金獅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及繼承系統表各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查明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

三、請提出債務人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