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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689號
債 權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宏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聲請狀上之債務人與交通事故當事人之姓名並不相符,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謝宏中」抑或為「乙○○」?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台端所提出之繕本不足三份,請提出繕本三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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