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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716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壹拾叁元,及如附表序號1至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序號4至6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洪黃金鑾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6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
債務人於民國94年7月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98年2月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336,75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影本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鈞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5716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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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甲○○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6.375% │
│ │59195 │ │1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甲○○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175% │
│ │64578 │ │1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甲○○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925% │
│ │53240 │ │1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4 │新臺幣│甲○○,洪│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925% │
│ │53240 │黃錦鑾 │1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5 │新臺幣│甲○○,洪│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 │
│ │53249 │黃錦鑾 │1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6 │新臺幣│甲○○,洪│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065% │
│ │53249 │黃錦鑾 │1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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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9195 │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甲○○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4578 │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甲○○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240 │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4 │新臺幣│甲○○,洪│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240 │黃錦鑾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5 │新臺幣│甲○○,洪│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249 │黃錦鑾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6 │新臺幣│甲○○,洪│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249 │黃錦鑾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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