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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463號
債 權 人 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
上列債權人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並未記載利息起算日及利息,請具狀敘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時?利息為多少?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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