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6536,2009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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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536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乙○○未於委任狀上蓋章,請代理人乙○○於委任狀上補蓋印章或簽名。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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