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6540,2009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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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54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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