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6671,200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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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671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竣昱物流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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