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6959,2009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9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零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第四個月起(含)以上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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