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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97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號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邀同另債務人乙○○等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整約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五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貳紙為證,除獲償部份本金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佰柒拾捌元整,及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據借據特約條款第三條其他約定事項詳載於后,第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利息,經聲請人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及催告,均承認本借款喪失期限之利益,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應連帶給付上開請求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等。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呈送核對)。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697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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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李│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33904│章欽 │7月23日起 │ │五七五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甲○○,李│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535818│章欽 │7月23日起 │ │五七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李│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3904│章欽 │8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百分│
│ │ │ │ │ │之二點五七五 │
├──┼───┼─────┼──────┼──────┼───────┤
│ 2 │新臺幣│甲○○,李│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5818│章欽 │8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百分│
│ │ │ │ │ │之二點五七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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